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布實施《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能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信息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遼寧大連利用無人機精準發現線索查處固廢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0日,大連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煉鐵、煉鋼工序產生的水渣、尾渣等工業固廢在廠區內露天堆存,由于堆存總量多、面積廣,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公司堆場進行拍照取證,經過圖像分析、面積測繪和信息標定,確定廠區內共存在22處工業固廢堆場。執法人員隨即逐一開展地面查證,發現位于該公司廠區南部的3處煉鋼尾渣堆場均未設置導流渠與滲濾液集排水等設施,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規定。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測繪得出3處堆場的占地面積分別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對證據,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承認在此處堆放了約10萬噸工業固廢。
【查處情況】
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在日常執法和各類專項行動中的應用,通過無人機等科技手段輔助鎖定問題線索、評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現場情況并固定證據,大幅提升執法效能。
(二)黑龍江大慶利用無人機查處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8日,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安肇新河流域排污口進行巡查時,發現大慶市豐收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馬家窯分公司廠區內存在多處納污坑塘。省執法局立即將問題線索轉交大慶市生態環境局,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屬地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公司處于停產狀態,生產設施已拆除,污水處理站站房于2020年1月倒塌,污水處理設施已停用。該公司工作人員擅自將生產廢水通過一根長約100米、直徑約15厘米的鐵管排放到廠區內兩個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水坑。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兩個水坑里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東側水坑的生產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5.7倍、生化需氧量超標18倍、氨氮超標3倍、總磷超標0.5倍、總氮超標2.1倍;西側水坑的生產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2.9倍、生化需氧量超標3.4倍,氨氮、總磷、總氮未超標。
【查處情況】
大慶市豐收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馬家窯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黑龍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并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啟示意義】
強化科技手段運用,積極推廣無人機巡查執法,及時發現違法問題線索,固定違法行為證據,提高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處置率,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供有力支撐,實現嚴格執法、精準執法。
(三)內蒙古、河南聯手查處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簡介】
2021年7月29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非法收集廢棄儲油罐和油污造成環境污染。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發現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南側和西北側堆存有大量廢棄油井的配套設施設備(抽油機、儲油罐、管線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來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裝袋),現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立即邀請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實地調查,現場發現露天堆存廢油泥約45.04噸,含油碎管料約18.76噸,廢棄原油儲油罐45個。經詢問,李某某已銷售切割后的廢棄原油罐160個,約300噸。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廢油泥等物質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廢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廢棄原油儲罐(HW49-900-041-49)均為危險廢物。現場負責人李某某向執法人員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該企業對李某某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的復印件,但李某某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執法人員初步認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點需進一步核實。內蒙古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致函,商請協助核實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及委托收集手續等問題線索。經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核實,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屬偽造。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目前,鑲黃旗公安局已將李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刑事拘留,逮捕歸案3人,網上追逃2人。
【啟示意義】
兩省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聯手,突破跨省調查取證案件辦理瓶頸。及時啟動部門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固定證據的全面性、責任認定的準確性,保障案件順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將生態環境犯罪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有機結合,同步推進了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
(四)福建三明“管護隊”協助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三明市建寧縣基層生態綜合管護隊反映建寧縣斗埕工業園區附近氨味刺鼻。三明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派員會同管護隊利用無人機對園區內企業開展排查,發現一閑置廠房內有人員活動痕跡。執法人員隨即驅車前往現場突擊檢查,發現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鋁灰熔煉生產線加工生產鋁錠。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現場物質進行鑒定,結果顯示該公司原料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質為鋁灰、鋁渣、二次鋁灰,均屬于危險廢物。經稱重,該公司廠區內儲存的鋁灰、鋁渣、二次鋁灰共計2416.6噸。
【查處情況】
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三明市建寧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目前,當地政府已依法將該公司取締關閉。
【啟示意義】
充分發揮基層生態綜合管護隊網格監管的“哨兵”作用,發現線索后,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對接聯動。利用無人機快速鎖定問題源頭,依法嚴厲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持續保持對危險廢物環境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五)山東煙臺“環保醫生”助力破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9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相關數據,初步認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異常情況。2021年7月12日,煙臺市環境執法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環境監控中心、第三方“環保醫生”(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突擊檢查。檢查組進入廠區后,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幅度升高的異常情況,執法人員在確認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系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均正常后,將排查重點聚焦在廢氣采樣口。通過上下管路溯源,執法人員發現采樣頭附近有隱蔽的PU管線,沿該管線走向繼續排查,在廠區東南一倉儲室內發現制氮機和輸氣裝置。面對證據,該公司負責人最終承認其在采樣頭附近輸送氮氣稀釋污染物排放濃度。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7月26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地公安機關于7月30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綜合運用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多種非現場執法方式發現線索,會同監控部門、“環保醫生”開展技術分析,聯合公安部門控制現場,鎖定違法證據,依法嚴厲查處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在線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堅決制止和懲處惡意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