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
一、天津市武清區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顆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據天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的異常數據線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會同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時,該公司兩臺燃煤鍋爐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啟示意義】
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對可疑數據進行分析,鎖定造假線索。市區兩級執法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密切配合、及時固定證據,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法行為。
二、河北保定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通過查看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發現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處,有人將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放入一塑料桶內,并向桶內注水。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啟示意義】
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開展網上巡查,精準鎖定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即查即辦,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三、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發現,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為轉動監測站房攝像頭,自動監測數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啟動行刑銜接“一案一議”機制,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保障案件順利查處、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