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全國繼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問題線索,堅持追根溯源、深挖細查,持續跟進案件辦理進展,確保違法犯罪案件懲處到位,責任人員處理到位。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2022年6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6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和1個第三方檢測機構偽造比對監測數據查處典型案例,并對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河北省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安徽省六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福建省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市武清區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顆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據天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的異常數據線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會同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兩臺燃煤鍋爐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
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該公司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相關參數,發現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間顆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跡。經調查,該公司負責運行脫硫設施和記錄自動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張某、趙某二人對顆粒物量程上限累計修改13次,使顆粒物分鐘數值由超標數據變為達標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2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2名涉案人員已實施行政拘留15天,當地生態環境局正在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
【啟示意義】
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對可疑數據進行分析,鎖定造假線索。市區兩級執法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密切配合、及時固定證據,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法行為。
二、河北保定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通過查看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發現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處,有人將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放入一塑料桶內,并向桶內注水。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
經調查證實,2021年6月27日晚23時20分左右,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員工擔心因廢水排放口出水水質不達標而受到公司處罰,擅自將自動監測采樣探頭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內,干擾正常采樣、監測,持續時間長達10小時,導致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1年7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照《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試行)》,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25萬元。2021年7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遂立案偵查。2022年1月28日,高陽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對2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七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5萬元。
【啟示意義】
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開展網上巡查,精準鎖定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即查即辦,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三、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發現,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為轉動監測站房攝像頭,自動監測數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執法人員快速啟動數字模擬分析工作,利用視頻聯動回溯等非現場技術手段固定證據,同時啟動“一案一議”機制,第一時間集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商討案情,制定行動方案。經現場調查證實,該公司因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質不穩定,公司負責人夏某遂指使下屬胡某、凌某對自動監測設施的COD分析儀采樣裝置加水稀釋,通過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達到違法排污的目的。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啟動行刑銜接“一案一議”機制,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保障案件順利查處、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